(2017)皖188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红、李广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永红,李广琴,汪义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276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注册号342500000008795。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何珊珊,公司员工。被告:李永红,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李广琴,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汪义全,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红、李广琴、汪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