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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德杰与被告成文涛、范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德杰,成文涛,范长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3670号原告:乔德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庙前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普军,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文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山西村*组。被告:范长勤,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山西村*组。原告乔德杰与被告成文涛、范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普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乔德杰、被告成文涛、范长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德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12月24日计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被告成文涛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原告乔德杰处借款20000元,被告成文涛向原告乔德杰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范长勤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均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成文涛辩称,其在井军武处有两笔20000元的借款,其中一笔是借井军武的,一笔是通过井军武借原告乔德杰的,被告范长勤提供的担保。被告成文涛已偿还的24500元是借井军武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成文涛欠原告乔德杰的20000元借款,于今年年底清偿完。被告范长勤辩称,2013年年底,原告让人向被告范长勤催要借款,当时原告说,只要被告范长勤将被告成文涛带至原告处,这笔借款就与被告范长勤无关。2013年12月24日被告范长勤与原告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3月1日,被告范长勤与范长安(已卒)提供担保。后原告再未向被告范长勤催要过借款,2015年的时候,被告范长勤在江西打工,年底才回家。被告范长勤认为担保期限已届满,被告范长勤无能力偿还,可以督促被告成文涛清偿。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4日,被告成文涛通过井军武从原告乔德杰处借款20000元,被告范长勤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成文涛、范长勤在原告乔德杰提供的制式借据上签名并捺印,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元,月利率20‰,期限为3个月。被告范长勤与原告乔德杰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2013年12月24日,被告范长勤与原告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3月1日,被告范长勤在借条下方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乔德杰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成文涛从原告乔德杰处借款20000元,被告范长勤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成文涛、范长勤依法应予以清偿,现二被告至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对原告乔德杰要求被告成文涛、范长勤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范长勤辩称其担保期限已届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对其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成文涛清偿原告乔德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2年12月24日起计至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完毕。二、被告范长勤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范长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文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成文涛、范长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巾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