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培根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23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对原告湖北培根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奥山东高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案号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民事裁定书中“(2017)鄂0106民初5523号”补正为“(2017)鄂0106民初5523号之一”。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刘 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 晔书 记 员 邓雅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