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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冲与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3000号原告:张冲,男,1986年7月29日生,汉族。被告:代育松,男,汉族,1966年6月6日生。被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法定代表人:代育松。被告:王兴华,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张冲诉被告代育松、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代育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因公安机关对代育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经立案侦查,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