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卜文才、窦立琴等与衡悦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文才,窦立琴,衡悦芬,承德市开发区惠鑫超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4145号原告卜文才,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窦立琴,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卜文才,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衡悦芬,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承德市开发区惠鑫超市,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上板城村。经营者衡悦芬,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卜文才、窦立琴与被告衡悦芬、承德市开发区惠鑫超市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文才、窦立琴撤回对被告衡悦芬、承德市开发区惠鑫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3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