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炳朝与朱成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朝,朱成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474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朝。被执行人:朱成果。王炳朝申请执行朱成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成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炳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成果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炳朝请求被执行人朱成果向申请人支付现金11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成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多次网络查控,已扣划被执行人朱成果账户20000元,被执行人朱成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炳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成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炳朝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