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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霍海文与夏立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海文,夏立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49-1号原告:霍海文,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辉,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立斌,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海文与被告夏立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霍海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霍海文负担;多收取的诉讼费27100元,退还霍海文;保全费5000元,由霍海文负担。审判长 孙 军审判员 栾海涛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