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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民委员会、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一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志忠,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民委员会,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关志忠,男,1964年11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民���员会,住所: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一社,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民委员会、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一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划拨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安达村一社在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的征地补偿款258874.2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1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家   红审判员 冯锐审判员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仉   红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