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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与宗昌玺、宗国成、宋晶、王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宗昌玺,宋晶,宗国成,王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2123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法定代表人:于庆国,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宗昌玺,男,1982年4月14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宋晶,女,1986年8月27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宗国成,男,1952年2月24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王淑云,女,1962年2月6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与被告宗昌玺、宋晶、宗国成、王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实—46——4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