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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福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福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82号罪犯何福金,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捕前系工人。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福金犯抢劫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1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何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福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获考核分3707分,获表扬6次。罪犯何福金已缴交全部罚金和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何福金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何福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福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