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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靳花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靳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刑初613号自诉人内乡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职员。被告人靳花丽,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自诉人以被告人靳花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靳花丽已履行完毕(2015)内民金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 珂审判员 李锡锋陪审员 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丁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