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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邱文祥与黄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祥,黄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562号原告:邱文祥,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黄金福,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邵武市。原告邱文祥与被告黄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文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金福立即归还邱文祥借款40,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黄金福以经商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邱文祥借款40,000元,同时向邱文祥出具等额借条一份,承诺于3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邱文祥多次催促黄金福归还借款,但黄金福均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至今分文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黄金福未作答辩。邱文祥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黄金福于2017年1月6日向邱文祥借款40,000元。黄金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对邱文祥提供的证据,虽未经黄金福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黄金福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黄金福以支付驾驶员费用为由向邱文祥借款40,000元,同时向邱文祥出具等额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邱文祥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3月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黄金福未返还邱文祥借款,邱文祥经多次向黄金福催讨借款未果,遂于2017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邱文祥与黄金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邱文祥依约将款借给黄金福,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但黄金福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期返还邱文祥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邱文祥要求黄金福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邱文祥主张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且邱文祥就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邱文祥要求黄金福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黄金福应向邱文祥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黄金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文祥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邱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黄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安发人民陪审员  彭惠珍人民陪审员  方劲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