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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9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纳林庙村,组织机构代码66732079-0。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开发区泰达火车站内,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东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44294R。法定代表人:王兰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一万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富鑫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