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字民终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万龙与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万龙,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字民终2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万龙,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朱寨镇。委托代理人:朱万荣,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朱寨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刚,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上诉人朱万龙为与被上诉人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万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万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万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上诉人朱万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2017)皖12民终2739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