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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新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得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得,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住址河南省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9时10分,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石槽乡孙营村张新得家中查获种植的罂粟526株,经查系被告人张新得种植。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新得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新得对指控的罪名和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9时10分,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沈丘县石槽乡孙营行政村孙营村孙某、张新得夫妇的菜园地里查获种植的罂粟526株,经查系被告人张新得种植。被查获的526株罂粟已被当场铲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对被告人张新得的调查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为张新得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查笔录,查获经过,铲除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张新得供述,证人孙某、刘某证言,现场照片,发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种植数量在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新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新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新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的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张新得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得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文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