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熊咸维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咸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45号罪犯熊咸维,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咸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熊咸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1月22日、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熊咸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熊咸维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咸维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熊咸维共获得表扬6个。在审理期间,该犯已履行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人民调解协议书、领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咸维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咸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7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