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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3033号原告: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邓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女。被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国,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合肥埃摩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