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与邱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邱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865号原告: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济开发区30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周长会,经理。被告:邱宝军,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与被告邱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蛟河市吉峰出租车队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