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志亮、张洪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亮,张洪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亮,男,住济南天桥区。被执行人:张洪增,男,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王志亮与张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其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内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广军审判员 华 勇审判员 张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