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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740号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转盘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6555754R。法定代表人郑荣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德芳,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鸣,女,1967年6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美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