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2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惠芳与王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惠芳,王同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221号之一原告:秦惠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鄂州市,被告:王同林,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惠芳诉被告王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秦惠芳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同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惠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620元,由原告秦惠芳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