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强与曹泮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曹泮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476号原告:杜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安市。被告:曹泮池,男,汉族,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原告杜强与被告曹泮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强以与被告曹泮池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强负担。审 判 员 魏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晶晶书 记 员 安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