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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强与曹泮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强,曹泮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476号原告:杜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安市。被告:曹泮池,男,汉族,住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原告杜强与被告曹泮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强以与被告曹泮池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强负担。审 判 员 魏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晶晶书 记 员 安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