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易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易学建,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文昌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97920465。负责人:陈林,行长。被执行人:易学建,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林涛,女,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股份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易学建、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378989.9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296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8年2月24日前还款5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从2018年3月起在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款7000元直至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