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8执保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佃兵、马同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佃兵,马同山,王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08号之一申请人周佃兵,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马同山,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淑青,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周佃兵与被申请人马同山、王淑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308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王淑青向本院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王淑青已于2010年8月16日与被申请人马同山调解协议离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淑青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淑青银行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