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560号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广场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芝源,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容县司法局松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容县。被告:黄坚,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容县。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覃日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