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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段秋艳与王成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秋艳,王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段秋艳,女,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成胜,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段秋艳与王成胜劳务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王成胜未履行(2014)瓦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费义务,法院启动执行程序追缴诉讼费。经查,2015年12月15日,段秋艳申请执行王成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瓦执字第28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段秋艳的执行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查控,被执行人王成胜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连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