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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传琳、张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琳,张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409号原告:吕传琳,男,1949年11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张永海,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吕传琳与被告张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吕传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传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