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志与黄红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黄红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272号原告:林志,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廷廷,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红海,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4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14644095H。负责人:皮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林志诉被告黄红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立案。原告林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志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