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斯敏尔与殷保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斯敏尔,殷保君,金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斯敏尔,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巍,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保君,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审被告:金少华,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斯敏尔因与被上诉人殷保君、原审被告金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斯敏尔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斯敏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斯敏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斯敏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