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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8原告徐斌与被告杨海东、桑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杨海东,桑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811号原告:徐斌,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海东,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桑金环,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徐斌与被告杨海东、桑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斌负担。审判员  于黎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