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普选与蒙海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普选,蒙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邓普选,男,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住彬县。系被害人邓某之父。被执行人蒙海刚,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彬县。申请执行人邓普选依据(2017)陕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蒙海刚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指定陕西省咸阳市彬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