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德望与宜昌新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素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望,宜昌新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素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573号原告:刘德望,男,汉族,1946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新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分乡场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赵素涛(又名赵树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素涛(又名赵树涛),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公司经理,住枝江市。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江玉蓉,宜昌市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明发,男,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该公司工人,住枝江市。原告刘德望与被告宜昌新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赵素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德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德望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慧人民陪审员 蔡宏海人民陪审员 刘明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宗弋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