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鲁雨生与刘昊、孟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雨生,刘昊,孟婷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晋0105民初968号原告:鲁雨生,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芦,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被告:孟婷婷,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原告鲁雨生与被告刘昊、孟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雨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昊、孟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雨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54570元(截止2017年2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由于计算有误,当庭变更为53550元),之后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2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昊于2015年5月19日以揽下工程需要一部分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8%,借款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按照约定归还原告本息,被告孟婷婷与被告刘昊系夫妻关系,应对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昊、孟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昊、孟婷婷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19日,甲方为原告鲁雨生与乙方为被告刘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愿出借给乙方17万元整,借款期12个月,自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19日,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每年利息率为18%,到期后乙方将本金、利息一次还清,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甲方有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同时,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刘昊17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刘昊未有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鲁雨生、被告刘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7万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起诉之后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借期内利率18%支付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刘昊、孟婷婷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昊、孟婷婷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雨生借款170000元,利息5355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鲁雨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昊、孟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炜人民陪审员刘强人民陪审员张玮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徐凤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