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叶斌与詹国炯、俞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斌,詹国炯,俞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斌,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詹国炯,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俞惠,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叶斌与詹国炯、俞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詹国炯、俞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詹国炯、俞惠下落进行调查,除对被执行人俞惠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予以查封(未查扣到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詹国炯、俞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詹国炯、俞惠的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詹国炯、俞惠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申请执行总标的约53万元。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3000元和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1595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詹国炯、俞惠下落,并对被执行人俞惠持有的普通护照(证号为×××××)往来港澳通行证(证号为×××××)的护照宣告作废和限制其出入境。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叶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詹国炯、俞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