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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洪宇与曲莽、沈龙、张春宇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宇,曲莽,沈龙,张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宇,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曲莽,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嫩江县公路管理站职工,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沈龙,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嫩江县公路管理站职工,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张春宇,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嫩江县武装部司机,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徐洪宇申请执行曲莽、沈龙、张春宇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