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邓开英与范定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定英,邓开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定英,女,汉族,1955年3月27日出生,重庆市俊峰装饰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开英,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范定英因与被申请人邓开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6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范定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邓开英违约金1500元属于判决错误。原审判决后,因申请人儿子生病,申请人没有上诉,申请人与邓开英的纠纷已经解决。后邓开英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与原审存在矛盾,故对该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范定英与被申请人邓开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再审申请人范定英于2016年8月29日签收了民事判决书。2017年9月29日,再审申请人范定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范定英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范定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敏审判员 姚欣审判员 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