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长荣刑事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何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长荣。申请执行人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长荣刑事退赔执行一案,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连山区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辽1402执199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院(2017)辽14执监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长荣一案由我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长荣及案外人陈国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何长荣与陈国纯共有的位于龙港区龙警街**-*号楼*单元***房屋(面积123.7平方米)作价50万元退赔给申请执行人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何长荣以在辽宁龙腾集团腾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作价5万元退赔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剩余退赔款的执行。执行费免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山区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执行完毕。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彭建平审判员 罗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