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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武民与陈建斌、卫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武民,陈建斌,卫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437号原告:王武民,男,生于1970年2月21日,汉族。被告:陈建斌,男,生于1968年5月14日,汉族。被告:卫琴霞,女。原告王武民与被告陈建斌、卫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武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武民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5元,减半收取6162.5元,由陈建斌负担。审判员  程福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