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友演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友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54号罪犯郑友演,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友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7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闽07刑更2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友演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2420分。2017年5月23日缴纳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友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