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6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6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公诉机关以商河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停放在商河县凤凰城小区建筑工地南门路南侧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其舅舅马某某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18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庞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许永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宪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