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双健与罗长城、李静、郴州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健,罗长城,李静,郴州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0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双健,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长城,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健与被执行人罗长城、李静、郴州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郴州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郴州市安仁县环城东路土地使用权,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现暂不宜处置。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