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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6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管翠娥、焦晨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翠娥,焦晨晓,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675号之二申请人:管翠娥,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系申请人之夫),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平,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焦晨晓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沙河市。被申请人: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79437574M),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新五村永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焦晨晓,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管翠娥与被申请人焦晨晓、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日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津0110民初167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7500元。(截止2016年3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应收款项55524.67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尧日兴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贵全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人民陪审员  李双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