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项行云与高德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行云,高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项行云,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高德君,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在申请执行人项行云与被执行人高德君离婚纠纷(抚养费)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长法民初字第047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始终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需支付案外人项宝欣(系双方当事人婚生子)抚养费合计3600元。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