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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启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323执414号吴启华、梁庆林、黄保全、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启华、梁庆林、黄保全与被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村民委员会、芦溪县芦溪镇柳江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执行金额61395.2元,申请执行人吴启华已支取23585.7元、黄保全已支取22685.7元、梁庆林已支取15123.8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