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裕国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裕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08号罪犯钟裕国,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裕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8月1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钟裕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钟裕国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裕国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钟裕国共获得表扬7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裕国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裕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3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