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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录山与贺强、徐长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录山,贺强,徐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录山,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强,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徐张飞,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录山与被执行人贺强、徐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7月30前偿还7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7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7万元,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7万元,于2013年11月30日偿还6万元)被执行人贺强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徐张飞负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及申请执行费3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另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贺强自动偿还申请人张录山剩余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万元。二、案件受理费3820元及执行费3620元由被执行人贺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3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