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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桂英、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206-1号申请人:李桂英,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南路福民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26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古泉南路福民巷院内深水井一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鄄城县优美发制品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古泉南路福民巷院内深水井一口。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