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熊兴杰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兴杰,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熊兴杰,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延人,该公司懂事长。熊兴杰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7)苏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熊兴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审判员 邓光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