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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军叶与李君祥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叶,李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叶,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李君祥,男,汉族,45岁。申请执行人吴军叶与被执行人李君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军叶借款1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君祥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军叶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君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君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李君祥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2017年10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君祥名下的房屋坐落于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红叶大街4(民康小区10号楼)1层3门面积为174.30平方米的房屋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李君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军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君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君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君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向   东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