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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丁贤法与陈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贤法,陈卫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1480号原告:丁贤法,男,1976年12月12日生,住彭泽县。被告:陈卫堂,男,1977年12月21日生,住上饶市鄱阳县。原告丁贤法与被告陈卫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贤法,被告陈卫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贤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油款2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彭泽县南方水泥厂拖石头时,欠下原告加油款2700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7年7月31日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卫堂辩称,欠款属实,之前出了车祸,被判缓刑,由司法所监管,手机也放在司法所的,所以没办法接到电话;目前经济状况不好,需要过段时间还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12月28日欠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卫堂在彭泽县南方水泥厂开车拖石头时,欠原告丁贤法加油款27000元,并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欠条,约定于2017年7月31日止还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加油款2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卫堂欠原告丁贤法加油款,并出具了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归还所欠原告加油款27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卫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原告丁贤法加油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陈卫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华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琳 来源:百度“”